張貼日期: 2025-02-10 12:54:36 點閱:157
說明:
一、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2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。
二、 補助對象:
(一) 低收入戶之子女(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)或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。
(二) 不含身心障礙學生、中低收入戶子女、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。
(三) 若同時具備上述二項雙重身分,請擇優請領(例如:低收入戶之子女資格兼具身心障礙學生資格)。
三、 需檢附下列文件
(一) 低收入戶之子女證明:鄉鎮市公所核發之「低收入戶證明」及「戶口名簿」。
(二)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證明:「家長身心障礙證明」及「戶口名簿」。
四、 為避免資源浪費,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、民間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。
五、 校內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2月20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