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令宣導與教師研習訊息 / 張貼者 訓育組長
張貼日期: 2025-02-25 16:17:13 點閱:53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2月7日臺教文(三)字第1140001907C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發展觀光條例」第27條規定,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,
又依「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,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,
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,合先敘明。
三、請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,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,
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,
相關規範請依本署113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86469號函(諒達)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