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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資料組 - 政令宣導與教師研習訊息 | 2024-01-24 | 人氣:97

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以上75,000元以下罰鍰」,合先敘明。

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學校宣導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新臺幣15,000元以上75,000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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