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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 教學組 - 政令宣導與教師研習訊息 | 2014-04-11 | 人氣:401

一、商借教師資格:3年以上任教年資之專任教師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。

二、商借期限: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,表現良好可再延長兩年。
三、服務地點: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辦公室(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-1號5樓)。
 
 
詳閱附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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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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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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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) 彰化縣政府 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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