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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衛生組 - 重要公告 | 2021-11-12 | 人氣:267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45238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-19疫情,各機關學校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:
(一)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。
(二)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,並應將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。
(三)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經簽奉核定,進行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者,各機關學校應予以確實記錄。
(四)依各機關學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。

三、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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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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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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