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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衛生組 - 重要公告 | 2021-12-23 | 人氣:191

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10年12月17日彰衛疾字第1100072384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,且國內COVID-19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,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,指揮中心已於本年12月8日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,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,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、高接觸風險工作者、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(即COVID-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、2、3、7類對象),以及矯正機關、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(附件),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「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」之特性,將強化渠等之COVID-19疫苗接種及健康管理規範,包括:
(一)上述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工作人員/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-19疫苗2劑且滿14天(最晚應於本年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);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,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,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(二)倘人員曾為COVID-19確診個案,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,可暫免檢具COVID-19疫苗接種證明,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,儘速完整接種COVID-19疫苗,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,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(三)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-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,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後,始得提供服務,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,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三、辦理旨案如有設立疫苗接種站之需求,請逕洽詢本縣衛生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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